從2011年12月1日起,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伊朗工業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去年12月,南京檢驗檢疫局經開辦對3批出口伊朗的工業產品實施了裝運前檢驗。在裝運前檢驗中發現,有的企業要么對裝運前檢驗規定不了解,要么沒有預留裝運前檢驗時間,給裝運前檢驗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有的批次如果不是檢驗檢疫部門急事急辦,有可能影響到貨物的發運。
伊朗是繼埃及、埃塞俄比亞、塞拉利昂之后,我國第四個需實施出口裝運前檢驗的國家。實施裝運前檢驗,旨在保證出口伊朗工業產品質量,防止欺詐行為和假冒偽劣產品出口,以維護中國出口產品質量信譽,避免因產品質量糾紛影響而中伊經貿關系。列入我國法定檢驗檢疫目錄的工業產品出口伊朗前必須實施批批檢驗,檢驗合格后簽發裝運前檢驗證書。裝運前檢驗證書是伊朗進口監管部門查驗放行的必要法律文件之一,伊朗官方將憑我國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給予清關放行。貨物報關離港后不能補簽,相關企業一旦忘記申請裝運前檢驗證書,貨物抵達伊朗港口,將面臨被伊朗進口監管部門退運或罰款的風險。
因此,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對出口伊朗工業產品裝運前檢驗相關規定的宣傳,讓相關出口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裝運前檢驗的內容和要求,積極配合檢驗檢疫部門開展好裝運前檢驗工作。同時,檢驗檢疫部門也提醒涉及出口伊朗工業產品的企業,主動了解相關規定,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裝運前檢驗,預留裝運前檢驗所需時間,避免因交貨期延誤或無法清關被退運等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戴炳仁 邵中仿)
戴炳仁 邵中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