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3月22日購得邵武市新天地?領域20棟A01號店面,《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MF—2007—01—NO0312977,并加蓋邵武市房地產管理處印章)中明確規定“該地塊規劃用途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08年08月15日至2078年07月22日”但辦理土地證時“土地終止日為2048年07月22日”。本人多次與開發商交涉,但以“店面產權就是40年和合同寫錯”為由不予理睬。我認為開發商存在嚴重的商業欺詐形為,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財產權,懇請領導主持公道與正義,退還因產權年限不足而造成的損失(原購房款70萬,要求退還30萬)。 開發商:方遠集團邵武市新天地房地產開公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陳麗明 電話:05996230999 (證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因頁數多不方便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