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上海大眾汽車宣傳的配置和實際配置不一致 | |
投訴目標:上海大眾 | 投 訴 人: 蓋先生 |
投訴時間:2015-03-15 | 投訴地區:山東省 |
我是2011年11月購買的上海大眾生產的全新帕薩特,購車后3個月內發現的上海大眾官方網站宣傳內容里面的車輛配置和實際車輛配置不一致,自2012年2月份我多次致電上海大眾800-820-1111客服電話,工作人員每次的答復都是盡快反映,而且態度很不好,說只有他們才能處理,任何單位無權處理,可是三年多過去了,至今沒有任何人和我聯系給我處理。我根據大眾公司配件價格大體計算了一下,簡配項目價值約五萬元以上。 我認為上海大眾涉嫌欺騙消費者,構成欺詐。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此外,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1)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2)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滿的商品的;(5)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